无锡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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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学院 章程



序言

“无锡学院”前身是20028月成立于南京市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20166月,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合作共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框架协议》,在江苏省教育厅、无锡市委市政府的全力支持下,滨江学院迁址无锡办学,并于20189月在无锡正式招生。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扎根无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法治理学校,规范学校的管理与运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无锡学院”,英译为Wuxi 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大道333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变更、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不断拓展国际教育交流,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立足无锡,服务江苏、面向行业、辐射全国,努力建设成为有特色、有品牌、有创新的国内外知名的应用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拓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继续教育等其他办学形式。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

第八条 学校依托区位优势,坚持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协同发展,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学科交叉融合与集群发展,设置理、工、管、文、经、法、艺等学科门类,重点打造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环境生态、艺术与管理等学科群。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加强民主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校是无锡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并依法对学校教学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坚持以教师为本,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教职工的奖惩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学校按照国家和无锡市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无锡市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权利的维护与保障

学校依法建立以学校工会组织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注册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留级、退学、肄业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途径,依法参与学校建设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保障学生团体依法开展各种科技创新、文体娱乐、社会公益等活动。

第五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无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党委决策机制

党委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党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党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常委商定提出。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为通过标准;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决策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全体校领导组成,校级调研员、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校领导提出并提前交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

校长办公会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讨论重要问题时,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内部组织机构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组成。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六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各级学生组织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和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力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委员会由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各自职责,并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八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研究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的权限与责任: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相应机构指导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二级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享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学校根据机构(平台)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九章 学校的经费、资产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无锡市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六十条 社会捐赠管理

  (一)学校鼓励并接受各类社会捐赠;

  (二)学校成立“无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各类社会捐赠的接受及管理工作;

(三)学校规范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学校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评审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

  (一)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三)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十章 开放办学与社会联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与外部组织或个人的双向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广泛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鼓励教职工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完善相关的利益分配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开展学分互认、师生交流、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合作办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实行开放办学,积极促进与外界的沟通、包容、分享与合作,积极参与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学习、研究及和平进步事业之中。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另行确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另行设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另行确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发布。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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