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院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力,依据国家《宪法》、《教师法》、《工会法》和《高等学院教职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支持、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学院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方案和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学、科研、产业、人事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劳务酬金、奖金分配以及其他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有权建议学院对被评者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院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

第七条 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一般不少于本单位人数的1/3。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即失去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补选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由基层推荐,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女代表和非中共党员代表也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本单位产生的校教代会代表为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积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院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接受学院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任期与同级党组织的任期相同,即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应预先向校教代会执委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十九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小组,该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教学和其他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以711人为宜。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人选,党委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执委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1、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  

2、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提案办理情况。  

3、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今后若与全国或省教代会办法的精神不符,按规定程序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院第一届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报党委批准,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教代会执委会。


○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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