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规划和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全院最高学术评议、咨询机构。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发展规划中的重要问题;
2、审议学院的系(部)、学科设置及发展规划;
3、 审议学院实验室、科研机构等教学、科研基础建设规划;
4、审议学院科研中长期规划项目和年度计划项目、学院重点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计划以及评审、推荐科研项目上报工作;
5、评审学院教学、科研成果;
6、评审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
7、院长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性工作。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在任期内,凡退休或调离者,即自然免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增补学术委员。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若干人,由院长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学院所有学科,委员由院内从事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学术造诣较深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委员由学院所有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二级单位和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中推荐产生;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校科研处负责人应为委员;主任可根据需要另推荐委员。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联系群众、熟悉国家科教方针与政策。学术委员必须带头搞好教学、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术委员会对于重大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定。表决必须由委员总人数的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单位)相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二级学院(单位)开展学术工作的评议、咨询机构。
二级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与讨论本院(单位)的发展规划及教学、科学研究、师资培养等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本院(单位)上报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科研成果等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
3、审议本院(单位)重要的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性工作。
二级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成员的产生、人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二级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名单产生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十条 本条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