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作者:李苏南   发布时间:2022-03-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条规定,设立无锡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制订学校教学、科研规划和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维护学校学术声誉,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人才培养,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学校所有学科,其委员一般由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学术造诣较深且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校长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相应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二级学院开展学术工作的评议、咨询机构。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成成员的产生、人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名单产生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规划中的重要问题;

2、审议学校的二级学院(或学部)、学科设置及发展规划;

3、审议学校实验室、科研机构等教学、科研基础建设规划;

4、审议学校科研中长期规划项目和年度计划项目、学校重点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计划以及评审、推荐科研项目上报工作;

5、评审学校教学、科研成果;

6、评审学校学科、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

7、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规范;

8、学校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性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联系群众、熟悉国家科教方针与政策。学术委员必须带头搞好教学、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近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与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及教学、科学研究、师资培养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本单位上报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科研成果等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

3、审议本单位重要的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二级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性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全部委员。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统计基数减少回避人票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涉及本人的部分有异议时,可于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可参照本章程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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