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次数:[]



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事业发展,切实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家、江苏省和学校相关法规政策,就我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科研经费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条 科研项目应编制经费预算。纵向项目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预算编制,横向项目参照纵向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与项目委托方要求编制预算。各预算科目原则上不设比例限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合并编制预算;外聘科研财务助理的人员经费,可从本单位科研管理费、本科研项目经费的劳务费、间接费用中列支;在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费实行差别化管理,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三条 在科研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子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相关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涉及项目预算总额等调整事项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在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劳务费、讲课费和咨询费按如下标准和形式发放:

1.研究生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组确定,以学生助研费形式发放

2.博士后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组确定,以校内人员工资外收入形式发放;

3.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合同关系的按照学校非事业编合同制或人才派遣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如要求学校代发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应在正式发放前划入学校财务账户。

4.讲课费(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专家咨询费(税后)发放标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其中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具体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执行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的通知》(南信大财发[2017]8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在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不纳入学校行政经费统计,支出标准调整如下:

1.城市间交通费乘坐标准财务报销时可上浮一档标准,具体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7〕68号)执行。

2.住宿费财务报销可根据限额标准上浮30%,具体限额标准详见《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校发〔2017〕68号附件)。

3.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的,由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收取住宿费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出差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在不超过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会议费不纳入学校行政经费统计,列支标准调整如下:

1因科研业务需要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各类国内会议,可在我校实行的三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基础上上浮30%。

2报经江苏省外事部门批准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国际会议,在我校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基础上上浮100%。

第七条 学校负责统筹安排间接经费支出。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安排与其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纳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理工类和人文社科类具体提取比例见下表:

类别

理工项目

人文社科类项目

1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注:表中提取间接费比例的基数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金额,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 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教财〔2017〕13号文件精神。项目主管部门对提取间接费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如下方式管理:

1.按要求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两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中间接经费在结题时必须执行完毕,学校原则上依然划归原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可以延续原有预算执行,也可以不设比例限制执行,但不得外拨。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收回。

2横向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以结转资金为经费签订新的项目合同并编制预算,按照新设立的项目进行管理和执行。项目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使用。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经2017年12月19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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