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为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提供监督保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预算管理、统一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根据分工情况,对其分管范围内的财务工作负责;各二级部门负责人对其业务工作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按照《会计法》、上级主管部门、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学院财务负责人由院长提名,经学院理事会批准后任命,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人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含会计师),一般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与学院理事长、理事及院长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院财务负责人;与学院财务处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院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院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收支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部门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学院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为了维护学院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学院发展变化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项目预算调整比例5%以下,由各二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处同意后调整,项目预算调整比例5%以上(含5%)的,由各二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经费拨款。

2、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学费收入按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其余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

3、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院收入,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学院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

1、教育事业支出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时发生的支出,教育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2、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

3、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院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教育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按基建程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4、其他支出,即除上述1-3项以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七条  学院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或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院内各部门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  学院要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浪费现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六章 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净收益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院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净收益的分配顺序为:(一)计提30%的事业基金;(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投资成本补偿额按实际投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额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二个百分点。净收益为零或负数时,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设账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现金是指学院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银行存款是指学院按规定存在银行的资金。学院必须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学院银行账户归口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学院的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账号设立银行账,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对相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

应收账款是指学院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院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结算,建立应收及暂付款项坏账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一般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

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及声像资料;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涉及国有固定资产的,按规定报废、转让流程执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院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江苏省民办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旧。非正常性中断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为简化核算,学院也可以按年计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数额较大的,应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的资产。禁止学院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院因校舍建设,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理事会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院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学院应当按照《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学院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或投资者的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院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盖章。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院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院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学院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七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学院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的有关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十三章 附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江学院无锡校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