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遵守国家、江苏省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指纳入学院账户管理的年度预算经费、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各二级部门服务收入以及科研项目经费等各类经费。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预算原则。学院各类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超范围使用经费。

(二)权责对等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审批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谁主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经费使用部门对经济业务活动支出的必要性、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财务部门对原始凭证完整性负责。

(三)逐级审批原则。经过决策规程审议批准事项(含“三重一大”事项),在发生经费支出(含借款)时,按经费性质、支出额度分级审批,逐级负责,明确各自审批权限,任何人不得越权、越级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越级审批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四)厉行节约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理念,反对铺张浪费,科学合理使用经费,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财务工作,组织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审批或授权他人审批经费使用等事项,如授权他人审批,责任仍由其承担。

第五条 分管院领导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对经费使用履行审批、管理职责。

第六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本部门的经费使用,并对本部门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绩效进行有效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核其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审核经费使用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经费渠道是否正确、标准范围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九条 学院审计处对经费的使用绩效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经费审批

第十条 经费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项目组应明确 “一支笔”审签责任人,及时将审签责任人签名样式报财务处备案;对涉及“一支笔”本人经费审签时,除本人签名外,还应有一位同级班子(或项目组)成员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实行一次签制度。按时间顺序,经费使用过程通常有预算、立项、借款、采购、资产管理和报账等几个环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校领导(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在上一环节中审签过的项目,在未超其审签意愿、审签金额和审签采购范围时,下一个环节不需要校领导再次审签。

第十二条 经费审批权限

(一)事业经费审批权限

1、单笔支出或借款在3000元以下的,由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单笔支出或借款在3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单笔支出或借款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

4、单笔支出或借款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在履行完本款3的程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单笔使用或借款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在履行完本款4的程序,报校长审批。

其中:涉及设备采购、图书购置、基建维修、职工薪酬、奖助学金、安保服务、物业管理支出的,在履行完规定程序后,1万元(含)至10万元的支出,由院长审批,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支出,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含)以上支出,由校长审批。

(二)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1、单笔支出科研经费或借款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笔支出科研经费或借款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

3、单笔支出科研经费或借款2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在履行完本款2的程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其中:外拨科研协作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科处负责人联合审批。

(三)接待经费审批权限

学院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原则。

1、公务接待经费,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公室审批;单笔支出2000元(含)以上,由党政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2、业务接待经费:从二级部门创收经费分成、横向科研课题等渠道列支的业务接待费用,由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四)劳务酬金审批权限

学院劳务酬金实行分类管理,遵循工作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事先报批原则。

1、学院年度预算中列支劳务酬金:由经费所在部门归口管理,列支劳务酬金必须履行事先报批手续,实际支出时,按事业经费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其他经费列支劳务酬金:从二级部门创收经费分成、横向科研课题等渠道列支的劳务酬金,由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报销票据规定

第十三条 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据必须印有财政机关统一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据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 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公章和填制人,超市、商场购买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凭机打税务发票报销,汇总换手开发票或购买清单不详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单据无效。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六条 原始票据必须自出票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报销,逾期视为无效票据,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原始单据遗失的,须提供情况说明并取得加盖票据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八条 外文报销单据,需将经济业务内容、金额等主要要素译成中文后方可报销。

 经费报销手续规定

第十九条 报销的各类单据须按内容分类填写“支出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人须在每张发票上签字,由经费审批人在“支出汇总表”上审批,并注明支出用途和列支渠道,单张发票超过2000元的必须由经费审批人逐张审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购买实物单据,必须有审批人、经办人及验收人三人及以上签字,大宗器件或批量元器件、耗材等报销须附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的货物清单,开具“办公用品”“耗材”等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报销须附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采购须附购货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一条 20万以下台式机、笔记本等设备购置,批量采购硒鼓、打印纸、U盘、移动硬盘以及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由采购人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网上商城采购,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抵扣联),携带立项审批表、发票(在发票上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合同(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同报销;购买化学品等试剂,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批量采购,特殊情况确需自购的,需经过审批并将购买信息录入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种零星基建、维修、装修、安装等项目的发票报销应附有工程决算单、工程验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劳务酬金报销

1、领取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补助(贴)费等人员费用,均须填制领取单据(表),注明人数、标准(按国家及学院规定执行)、工作内容、工作量,校外专家需额外填写开户银行、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并经领款人和经办人签字、审批人审批后办理。

2、所有人员费用在领取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或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应写清楚:专家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服务内容、应发额、实发额、银行卡号、开户银行。

第二十四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调整(元/人·天)如下: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三类

340

130

80

550

如上级部门调整会议费定额,执行调整后定额标准。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报销时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报销

1、出境参加会议、科研合作、交流、进修等费用报销须提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国批件或学校批文、会议通知、邀请函等,出国签证费、代办手续费等出境相关费用须与出国旅费同时报销,出国费用应一次性汇总报销完毕,不得分次报销。

2、购买国际机票,国内须提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机票原件(电子行程单)、国外出具的票据须提供电子行程单,登机牌及外汇兑换水单,无兑换水单的一般按出票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计算。

3、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内差旅费报销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暂付款报销

1、借款应遵循“公款公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时需填写“借款单”,借款人必须为本院教职工,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借款、报销按“一次签”原则办理。

2、借款必须三个月内结清,超过三个月未结清者,冻结借款人个人经费账户或所在部门经费账户。

3、借款时需注明经费开支渠道或项目代码,如实填写用途,报销时必须与原借款用途一致。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支付规定

1、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张或连号票据金额超过1000元,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应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款方式结算,或采用刷卡支付方式(设备采购除外),凭刷卡POS凭条办理报销,所刷银行卡应为经办人本人持有,如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报销时需提供交易的付款凭证(电汇回单、付款截图等)

2、学生劳务、补助以集中打卡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3、院内服务费用结算实行内部划账,不予报销现金;各部门向财务处结算时须提供费用结算清单。

第二十九条 其它规定:版面费报销附稿件录用通知;出版费报销附出版合同;打印、复印、印刷费、图书报销(500元以上)附明细清单;租车费报销附用车情况汇总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分经费金额,化整为零,有意规避、逃避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江学院无锡校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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