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按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运输设备、教学仪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二章  分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分管资产管理部门的院长主管全院固定资产工作,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院固定资产工作,其职责是: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按规定招投标程序,组织全院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拨、丢失、损坏以及转让等工作,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4.监督、检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以及使用情况;

5.组织开展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6.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2.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账物相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和信息统计;

3.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4.保证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须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采购。固定资产采购,必须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招标和验收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建设方案须进行论证审批;设备使用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方案对拟采购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广泛的调研,提出拟采购仪器设备的详细指标及配置要求;对拟采购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必要性、管理方案、维护条件和预期效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包括国外捐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有关减免税申请、报关、商检、索赔、返修等手续。

第九条 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学院总务处、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经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总务处出具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及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总务处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具体验收程序和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到货签收,包括清点数量、察看外观等,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成立以使用人为主的验收小组,财务处参加共同验收。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的,应在固定资产到货后通知厂商按规定时间参加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在固定资产到货后三个月内开箱验收,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10万元及以上和所有免税进口设备、军工项目设备的验收报告单,须交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商检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未得到允许之前,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开箱安装。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存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大型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免税申请等);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妥善保存。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建账

第十六条 通过购买、捐赠、调拨或自制、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均须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建账后,方可予以财务报销(固定资产属外单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购买的固定资产凭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凭捐赠协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自制或新建、改建、扩建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凭资产交付使用明细、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等增加的房屋及构筑物,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时还需提供建设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报告及审计报告等材料;购置机动车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时还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材料。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须明确使用地点、使用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使用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必须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无锡校区全职人员,不得虚挂虚列。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须尽快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丢失等变动必须按照有关制度在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账账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借入、借出应办理相应手续并设立备查登记簿。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账物核对,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财务处定期组织资产清查核对。

第二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重复购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闲置的,应追究责任,必要时将其资产在院内调拨、调剂。

第二十四条 凡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包括捐赠),在监管年限内,必须在学院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直接用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果转移使用场所,必须经上级主管海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使用固定资产,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各单位应对可共享的设备在本单位主页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对大型仪器设备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要按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能和要求,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使用记录、日常维护记录等资料报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放射装置、压力容器等相关特殊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在办理退休、调动、离职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所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并报总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通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采取有效的考核方式,组织开展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考核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验员工作量考核挂钩,并作为分配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护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考核内容包括:资产完好率、资产使用率、开放共享、功能开发、账物管理、安全环保、相关成果等内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三条 为了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资产利用率,学院鼓励闲置资产在院内单位合理流动。各使用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调拨处理,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对院内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划转,由调出方与调入方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无锡校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处置,须仪器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形式将学院的固定资产、基础设施抵充社会公司资产或向社会公司投资。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用于个人或单位谋利的工具,若违反规定,经查实,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学院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均须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限额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实物处理,办理财务销账手续。任何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置。在实物处理前,使用单位不得任意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总务处批准。

第四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学院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和赔偿标准,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房屋建筑物因校园规划或经鉴定为危房须整体拆除的,必须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报学院理事会同意后,方能拆除。涉及国有固定资产的,按规定处置程序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无锡校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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