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付款的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院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购买设备、材料、资料等的预付款;维修项目预付款;个人因公出差预借的差旅费、因公出国批汇形成的暂付款;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借款等。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借支。

第四条 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已列入预算项目的借支,未列入支出预算项目的暂付款原则上不予借支。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及时清理及结算原则。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的暂付款负有催报清理责任,财务部门应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三章 暂付款借款办理要求

第七条 暂付款借款办理手续

1.各单位申领暂付款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暂付款凭证(以下简称暂付款单)。第一联是存根联,交借款人保存;第二联是财务支出联,作为财务支出凭证;第三联是冲账联,由借款人报账时使用。

2.暂付款单上应写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开支项目、付款方式、预计报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单位主管人(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借款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暂付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清楚填写,不得涂改。

3.借款人原则上是用款人,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应在用途栏注明用款人姓名。借款人如果是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其暂付款单必须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字。

4.暂付款借款时,应遵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无锡)经费管理相关办法。预借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设备费、材料费等暂付款,原则上借款时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报销时提供合同原件。

5.财务处审核人员审核暂付款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规性和经费渠道。对于要素不齐全、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借用。

第八条 暂付款经办人员规定

1.各单位申请借款人员必须是我院全职教职工,临时用工人员、暂借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及学生等不得申请借款。

2.学院在职人员调动(含院内调动及调离学院),必须办理暂付款未了款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暂付款未清者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若发生教职工离校或院内调离原二级单位,尚有未报账暂付款的,由原项目经费审批人负责清账责任。

3.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

第四章 暂付款冲账办理要求

第九条 暂付款冲账办理手续

1.各类所借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用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报账内容与借款用途不符或所借款项未使用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加盖公章。

2.若以非现金方式办理暂付款业务,支票(汇款单)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报账时的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第十条 暂付款报账期限

1.国内差旅费借款,应在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冲账;个人因公出国借款,应在回国后一周内核销外汇暂付,以上结清暂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各单位预付装修、维修改造等工程或材料进度款,必须持工程合同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经费审批程序完善后方能办理预付款手续。所借暂付款须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或已出具审计决算报告书时予以冲销,凡暂付款未结清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3.仪器设备及材料等货款费用借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报账;无合同约定的,须自借款日起三个月内结算冲账。如有特殊情况,可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年或次年预算年度。

4.暂付款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冲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暂付款清理

第十一条 暂付款催报清理

1.财务处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

2.财务处向各单位发放暂付款催报单或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催报,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财务处共同做好暂付款的催报工作。

3.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院资金。逾期未办理报账的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

4.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借款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造成暂付款长期不能冲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在提供相关确信无法收回或核销的证明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后予以核销,但学院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金额大的已核销的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六章 制约措施

第十二条 暂付款未按规定期限冲销,经财务处催报,无正当理由不报账或返还的,财务处将在学院一定范围内公布借款人名单,并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或冻结该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涉及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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