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1   浏览次数:[]


无锡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招标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护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采购质量,提高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招标采购工作效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使用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若法律、法规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货物类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实验 器材、耗材、药品、图书、软件、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食堂用品、军训服装等采购。本办法所称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绿化、拆除等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本办法所称服务类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保险、绿化养护、保 洁、保安、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印刷、检测、咨询、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专业技能培训等采购。

第三条 用户部门指招标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各用户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明确采购需求。采购项目必须经学校预算立项,落实经费来源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用户采购时间要求大于招标最短周期。

第四条 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招标采购计划已获批准;

(二)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具体申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已经确定;

(四)按规定应向政府部门或校内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项目审批、审核、备案手续的,相关手续已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全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研究、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审议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协调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检查招标采购日常工作等;

(四)将招标采购重要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挂靠财务处招标科),全面负责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及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内部控制管理;

(二)受理、审核“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申请,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具体采购方式;

(三)组织实施“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协助制作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接受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组织召开各类招标采购工作会议,进行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等工作,完成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放;

(四)负责“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联系、协调,按规定完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事宜;

(五)对“校内分散采购”活动加强指导、检查;

(六) 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遴选、联络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七)负责“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和“委托招标采购项目”档案的建档、归档工作;

(八)负责校内“评审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建设,并实行动态管理;

(九)受理对招标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投诉,调查处理并答复有关采购程序的质疑和投诉;

(十)接受政府部门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做好配合工作;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填报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十三)定期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申购单位为招标采购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范围包括招标采购项目前期的准备、招标采购活动的参与、合同的签订、履约验收、质保管理等全部过程。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单位经费预算做好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内的同类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予合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年度招标采购预算;

(二)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和资金落实,按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前置审批材料,提交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

(三)选择招标方式,负责提供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前置审批材料;

(四)开展市场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做好招标采购活动实施前的市场调研、论证,起草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 建议评审办法,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先进,包括项目名称及数量、供应商或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功能描述、需求内容及参数、评审办法、交付要求、验收标准、合同条款、质保服务等;

(五) 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供应商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对供应商的考察或考核,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并交招标科备案;

(七)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八)负责招标采购合同文本的起草,合同内容应约定:项目内容、合同期限、付款方式、产品清单、质量标准等;合同依据包括投标文件及承诺、招标文件、招标采购评审记录等材料;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按规定签订正式合同;

(九)参与对招标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投诉的处理;

(十)负责按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处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按校内相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履约验收;

(十一)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将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根据项目主要内容分别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分工为: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及维保、实验家具、实验材料、教学科研类软件、实验室用房维修改造等;

(二)后勤管理处:车辆、电梯、中央空调等大型公共设备及维保;家具(行政办公、教室、学生公寓等)、行政办公设备、学生公寓用品、厨具餐具、饮食物资等货物类项目;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改造工程(代理基建处工作);零星项目维修、改造、修缮、绿化等工程类项目;物业管理、交通运输、绿化养护、门面房租赁等服务类项目;

(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服务器、信息化建设软硬件、管理类软件、定制软件、信息服务等;

(四)教务处:教材征订与出版、习题集、实验报告、练习本以及课程教学资源等与教学相关的项目。

(五)保卫处:安保服务、消防及安防设施建设与维保项目。

(六)学生工作处:学生活动、学生奖励物品等服务学生类项目。

(七)图书馆:中外文图书资料、期刊、影像资料、电子文档资料及电子资源数据库等项目。

(八)工会:教职工福利物品。

其他采购项目根据职能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交叉、无明确归属的,由招标领导小组指定。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归口管理项目的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经招标领导小组审阅并上报学校决策会议通过后实施;

(二)制定相关项目招标采购需求论证、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三)申报所归口集中采购项目的年度招标采购预算;

(四)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的审核工作,落实、履行向上级政府部门论证、审批、报备等相关手续;

(五)审核招标采购文件:负责审核项目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先进性,避免重复采购、奢华采购,杜绝违规违法采购;审核项目的技术参数、服务需求、对供应商(投标人)资质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存在排他性、倾向性;审核项目需求清单是否完整,功能、质量、工期等要求是否明确等;对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将含有服务器、智能化、网络接入和改造等信息化子项目的建设项目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进行技术审核;

(六)指导招标采购合同文本编制,审核招标采购合同文本;

(七)根据需要,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考核;

(八)参与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合同变更等事项的审议;

(九)检查、协调和督促招标采购合同的有效履行,组织开展归口项目的履约验收;

(十)负责相关类别校内分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十一)参与对招标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投诉的处理,调查处理并答复有关采购需求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项目文件和合同进行审核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

(二)参与招标采购合同文本的审核;

(三)参与合同变更等事项的审议;

(四)根据需要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预算执行和项目经费收支进行财务管理监督,按照合同约定审核收取或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工作组由招标科根据项目性质组建,具体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响应材料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编写评审报告,推荐或者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候选人;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书面告知招标科、申购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配合质疑、投诉事项的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及限额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凡具有竞争性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采购计划,计划审批后由招标科根据项目属性进行委托招标;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集中采购框架协议内的货物、服务按照无锡市财政局管理要求执行。所有经营性资产的出租、预估残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项目与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统一管理的其他项目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招标采购方式。学校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由用户部门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自行组织或由学校委托政府、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3家的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技术复杂、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允许供应商最低数量为2家: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工作小组批准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项目,实行“校内分散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无锡学院科研专户管理的外来经费)采购项目,不包括下拨的校内课题、项目匹配经费、人才启动经费等学校事业费,在遵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经费委托方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基础上,申购单位可按以下规定申请采购:

(一)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服务和货物采购,可自行采购或选择“校内分散采购”方式;

(二)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服务和货物采购,采购人按规定立项后,可选择网上商城、网上竞价或公开招标采购等方式。

(三)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规定立项后,由学校组织“校内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意向公开

(一)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时间。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采购意向公开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需求,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申报。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申购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向财务处招标科提交已履行审批手续的《无锡学院立项审批表》、《无锡学院委托招标申请表》、《专家论证相关报告》,清晰、准确地书面说明拟招标采购项目的各项需求。招标采购需求应当包括招标采购对象名称(品目)、数量及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项目预算,招标采购对象的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招标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招标科根据项目类型向无锡市财政局申请采购计划,按步骤实施。

第二十条 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对集中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若申购单位提出其他采购方式,应向招标科提交已履行审批手续的《无锡学院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及相关论证材料,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科进行审核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按申购单位建议采购方式办理。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形,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预算在10万元以上、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申购单位向招标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招标科报招标领导小组会商或按项目预算金额对应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通过后可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购;预算在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由招标科报招标领导小组会商通过后或按项目预算金额对应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再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购。

因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照《无锡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审批权限进行 、报备,事后及时凭书面报备材料向归口管理部门、招标科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委托校外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一)委托校外招标采购是指学校将招标采购项目委托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两种形式。

(二)达到政府分散采购限额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工程项目预算在 400 万元(含)以上的,须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其它大额资金招标项目,包括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超市、食堂等招标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采购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通过抽取产生代理机构,采购人也可通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抽取代理机构工作由招标科负责。学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确定代理机构入围名单,建立成库。代理机构必须纳入无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或锡山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代理动态管理信息中无锡地区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产生。

(四)代理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财务处对代理机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操作水平、服务质量、廉洁情况等进行综合测评,财务处根据测评结果,动态调整候选代理机构并择优选择。测评结果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校内分散采购

第二十二条 校内分散采购方式。归口管理部门有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的按照细则实施,暂无分散采购细则的按以下方式实施。

校内分散采购方式包括网上商城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公开招标采购、自行邀标采购、自行采购等。分散采购信息化建设类和服务器项目,方案必须经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审批同意。线上商城购买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设备,需提供网上订单详情作为入库、报销凭证;线下采购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设备,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作为入库、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 网上商城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通过无锡市规定的网上商城平台进行采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购单位可采用网上商城以外的方式采购:

1.未纳入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议供货范围;

2.已纳入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查询、比较后,发现通过其他方式采购比网上商城价格更低,申购单位可提供查询记录等价格对比证明材料,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用网上商城以外的方式采购。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保留同期网上商城截图等有关佐证材料作为报销凭证。

3.家具、电脑、打印机、印刷服务等框架协议内商品必须提前申请立项并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过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通过网上商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

第二十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以及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无法满足需求的货物采购项目,应采用网上竞价采购。(化学品采购须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及备案。)

第二十五条 自行邀标采购。作为网上竞价方式的补充,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的服务项目,可由申购单位组织邀请招标采购,具体如下:

(一)采购步骤

申购单位根据需求申报立项,填报《10万元以下项目邀请招标申请表》报归口管理部门、招标科审核同意后,拟定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组织评审,签订合同,安排验收,验收完成后将相关材料原件交招标科备案。

(二)采购方式

1.申购单位应邀请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如需指定唯一供应商,申购单位应提交说明,报请申购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招标科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采购程序。

2.列入省级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目录的服务采购,由申购单位代表在招标科工作人员监督下,从本期省级协议供货商中随机抽取一家,也可指定三家,从中随机抽取一家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三)公告和评审

1.拟定采购文件后,申购单位可委托招标科在学校招标网页发布,也可直接发送至供应商。

2.申购单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密封完好的响应文件。

3.申购单位组建三人及以上单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4.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评 审过程应有书面记录,所有评委应在记录上签名。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5.签署《自行邀标采购情况汇总表》。

6.指定唯一供应商采购必须在校园网和学校招标网进行公示5工作日。

(四)合同签订

申购单位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供应商现场澄清(承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五)材料报备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将本项目采购备案表、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正本)、评审记录、供应商澄清(承诺)、合同(一份)以及和项目相关的申请、说明等材料原件一并交招标科备案。招标科对《自行邀标采购情况汇总表》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六条 自行采购。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服务、耗材等非固定资产以及网上商城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固定资产项目,可由申购单位或申购人自行采购。建议优先使用网上商城,若网上商城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固定资产项目,申购单位应提供同期网上商城查询记录截图等有关等证明材料,证明网上商城无法满足需求。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工程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满足及时性、专业性等用户需求的条件下,可从入围维修库的单位中选择不少于三家进行项目报价,价低者得。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申购单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书面承诺等法定依据协商、拟订合同文本。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申购单位可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及法律、技术专家参与合同洽谈。拟订好的合同文本在履行审核会签程序后,按规定的授权、方式进行签发。

第二十八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学校提出不正当的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申购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招标科。重大事项处理意见应由申购单位向分管校领导报批后书面告知招标科,招标科应及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和招标采购验收。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作为项目执行主体,负责管理合同的履约和按照归口管理部门规定进行组织或参与验收活动。

申购单位应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管控,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申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程序、权限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管理。“集中采购项目”一般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成立验收小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制度规定的流程,按照招标采购合同、招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上述合同、文件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参与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的项目,申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招标采购资金支付,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未完全按合同履约或履约后验收不合格并拒绝整改、或拒不履行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的规定以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追加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合同履行中,对需要追加招标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由申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招标科审批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招标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招标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招标科负责将招标采购项目登记表、招标采购文件、开标和评审过程记录、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等与招标采购环节相关的资料一并收集整理、立卷成册,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移交档案馆归档。

申购单位应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包括项目调研、需求论证、立项申请、招标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招标采购同文本及变更资料、验收单据或报告等完整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本单位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对本单位招标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科、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若发现申购单位存在上述行为或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中止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招标领导小组反映。

第三十五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按章履职,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泄露项目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的,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未经学校同意将中标(或成交)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或成交)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采购,并保留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采用现场监督方式对招标采购管理工作进行嵌入式监督,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维修、改造、修缮、绿化等工程项目开展校内集中和分散采购活动时,申购单位应先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拟定工程量清单,要求供应商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有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必须要求供应商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捐赠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要求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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