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07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促进学风建设,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无锡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资助对象、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满足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上一学年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与选修课折合成绩之和排名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位于前10%;且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由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 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依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学校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1.5倍以及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推荐候选名额。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十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成立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形成初审评议,确定推荐候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前将推荐候选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候选名单后,组织公开差额竞选。由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担任评委,各院组织学生代表现场观摩学习,候选学生按抽签顺序依次上台进行陈述、展示,评委根据候选学生的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精神风貌、现场效果等方面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候选学生的评分成绩形成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将全校当年度获奖者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五、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奖励资格,追缴已发国家奖学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获奖励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奖学金奖励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国家奖学金。追缴的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级学生开始施行。

无锡学院学工处

2021年7月29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