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资助对象、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较好;
5、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优先资助符合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学习成绩取得较为明显进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确定推荐名额。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并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议,并写出明确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结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及班级评议意见,确定建议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全校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研究审定,确定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及资助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获资助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基本条件的行为,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停发和追缴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