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1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宣传、监察、工会、团委负责人,学生党总支书记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会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主管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列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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