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05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纪委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宣传部、纪委办公室、校工会、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主管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列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由学生本人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有效联系方式及有效送达地址;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有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以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二)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第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述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经复查认定的事实、程序、依据;

(四)复查结论;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级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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