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条例中所指学生社团为我校学生发起成立和参加的有一定活动主旨的,为学校和学生服务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学生社团开展各种有益健康、提高觉悟、陶冶情操、提升能力的活动,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第三条  学生社团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条  社团理事中心是校团委管理学生社团事务和协调社团关系的特设机构。在校团委的具体领导下,学生社团理事中心发扬民主,加强管理,更好发挥作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工作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一律平等,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校团委委托社团理事中心予以协调。

第七条  禁止任何个人以社团名义在校内开展活动,禁止未经批准的社团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理事中心

第八条  社团理事中心是校团委管理学生社团事务和协调社团关系的特设机构。社团理事中心负责对社团的管理、监督、服务、协调以及参与所辖社团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社团理事中心的宗旨概括为科学管理互相监督服务为本携手共进

第十条  社团基本组织制度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社团理事中心的最高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二)学生社团至少有五名本校学生共同发起,社团发起人不得是一年级学生,并应有一定的活动组织经验社团发起人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无不良表现,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成员均为学校在籍学生;

(四)有能够准确反映社团宗旨的社团名称;

(五)有明确合法的活动宗旨,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活动主旨积极健康,有利于校园文化环境和同学成长;

(六)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

(七)学校内无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学生社团存在;

(八)非赢利性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须首先向社团理事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团成立申请书、名称、简称、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宗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社团选举制度、会员的权和义务、社团主要活动)、活动计划(包括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活动主旨、活动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的草案;

(二)拟聘请指导教师:各社团成立后必须聘请至少1名本校教师为指导教师;

(三)社团发起负责人和发起人名单(包括姓名、系别、专业、联系方式),并附上社团第一负责人的个人简介。

第十四条  校团委委托社团理事中心收集社团成立申请报告,并负责初步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社团理事中心审核通过后送至校团委审批。

第十五条  对学生社团的成立,须会同校内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批的,由校团委送交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从社团申请成立之日起一个月为社团的试运行期,社团理事中心将根据其试运行情况对该社团做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在试运行期结束时,学生社团经校团委书面批准后正式成立。届时,社团方可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未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宣告成立。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社团理事中心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启用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年指定时间内按要求登记注册并接受校团委考核,在社团理事中心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注销和解散

第二十一条  社团内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提出注销申请。注销学生社团须向社团理事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注销。

第二十二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一)社团会员长期不足10人者;

(二)连续半年机构瘫痪,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三)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四)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五)每学年在指定时间内不进行社团登记注册者;

(六)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校团委有权解散该社团或暂时停止该社团的日常活动。社团由于以上情况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校团委有权按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注销、解散或被停止活动的社团,任何人不得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成员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我校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习为主以参加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成员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学生社团除名。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向社团理事中心报送社团成员名单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跨校发展成员,不得招收社会成员。

 社团组织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组织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或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抵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由社团推荐,经校团委考察,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由校团委予以聘任。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不得是一年级学生。被校团委聘用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享有学生干部待遇。

第三十三条  社团组织负责人除对本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对社团的工作成效、成员表现、社团公物等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干部每年12月份进行改选。社团负责人换届改选须由社团提出,报社团理事中心登记,经校团委批准,在社团理事中心的监督下进行,公布后生效。社团负责人的任期以一学年为期限,未经校团委、社团理事中心批准,不得随意中途变更。社团负责人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要在任期内变更的,需报社团理事中心登记,校团委批准方可。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章程、财务制度、会员名单、社团登记表等资料由社团理事中心每学年统一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但须经校团委批准,在社团理事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社团有以下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开展活动内容与申请、申报不符者;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协会章程活动者;

(五)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六)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七)侵吞协会财物,挪用协会经费者;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校团委将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或比照相关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社团活动

第三十八条  社团活动一般在学生的课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和其它统一安排时间发生冲突。学生社团的办公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校的作息时间。

第三十九条  社团活动内容、范围不得超出本条例规定范围。活动内容和方式须合法、健康向上、对社团成员和广大同学的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第四十条  校团委和社团理事中心支持社团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和社团理事中心的统一协调,并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有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也可联合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可以独立申办、主办、承办或协办校内学生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要出版、印刷刊物需向社团理事中心提出申请,提交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的刊物接受社团理事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向校社团理事中心提交本学期活动计划,并由社团理事中心汇总后送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举办任何形式的活动时,必须向社团理事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社团活动审批登记表》,经校团委批准后在社团理事中心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未经校团委许可,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开展校外交流活动。申请跨校交流活动,同其他活动申请流程。

第四十五条 活动未经社团理事中心登记注册校团委批准一律无效,并视为非法活动,社团理事中心将追究社团第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为校团委拨款、会员费、社会资助、同学捐赠等,为资助单位所作的宣传计划要经校团委批准,在社团理事中心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的服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各社团应及时与社团理事中心成员交流社团活动开展情况,认真、按时参加社团会议。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

 

共青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委员会

20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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