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考试纪律规定(修订)

文章作者:徐菊艳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

滨江教发〔2019〕9号

为维护学院正常考试秩序,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保障学生合法的权益,促进学院良好学风和考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场纪律

第一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未注册、未选课、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 学生应当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自觉接受监考人员查验。凡无证件、证件不全或人证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条 除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学生不得将书包、书籍(含电子字典)、笔记、纸张、手机等其他任何物品带入座位及座位旁边。如学生已把非允许物品带入考场,应在开考前将物品妥善处理并放置于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手机等需为关机状态)。监考人员对于学生违规带入考场的物品不负有保管责任,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由携带者自负。

第四条 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和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和物品须及时、主动清理,并报告监考人员,否则视同学生携带。

第五条 学生入场后应按指定座位就坐,入座后将学证或身份证放置桌上备查。

第六条 学生答题应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签字笔或任课教师指定的工具书写,涂答题卡须用指定铅笔。应保持试卷整洁,字迹工整,不得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第七条 学生在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核对试卷类型、份数、页码是否正确,印刷是否清楚。如有问题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场,学生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暂时离开期间不得与外界通信、与人交谈或查看资料。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得互相交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学生之间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不得随意离开座位。

第十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时间。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学生可提前交卷。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扰教师阅卷和成绩评定,不得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指令,独立答卷,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第二章 考场监考

第十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

7. 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文具、计算器等物品的;

10.他人索要或者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 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或搜索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使用与否,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

2. 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抽屉、座位周边(含地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以及身体、衣服或允许使用的考试物品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不论看与否);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8. 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的;

9.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证明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 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 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或向他人提供、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或搜索信息功能设备的;

4. 借助或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提供或传播试卷或答案的;

5. 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依情节参照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认定。

教师在试卷评阅过程中认定学生答案雷同的,可以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等有悖于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经查实后,应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的学生,当即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记为“零分”(如为期中考试,课程总评成绩的期中成绩部分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当场指出,并如实将违规行为详细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有旁证的必须附旁证材料。对学生用 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当天将《考场情况登记表》、暂扣物品交滨江学院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须仔细阅读监考人员记录的“学生违规行为记录",并确认签字。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后,对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拒不上交违规作弊材料和工具,拒不配合监考人员调查,拒不签字的学生,监考人员应当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管理人员到场配合处理,并按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滨江学院教务处负责认定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滨江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对违纪、作弊学生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课程论文、实验报告、上机考试等特殊形式的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学院举行的国家或省级考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中的考试规章执行,没有专门规章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考试纪律规定》(〔2005〕55号、〔2018〕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滨江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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