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我院于2012年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我院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我院现有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授予。今后增加的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组成: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分管校领导、各有关学院院长等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主席由学院理事长担任。
(二)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制定的学士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我院各本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
3、审定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4、依据本工作实施细则审定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审定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6、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方式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到会委员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条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组成
学院在各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为本院(部)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以及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并设秘书1名。委员会主席由本院(部)的院长(主任)担任,委员由院(部)提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职责
1、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生名单;
3、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4、反映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问题和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工作方式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项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参照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政治条件和学业水平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江苏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类专业学生获得一级合格证书,理工科学生获得二级合格证书。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违反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教育仍不悔改;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因各种原因而不能毕业;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
4、必修课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0分。
第七条 对于在校期间累计仅受一次记过及以下处分(不含警告处分),之后有较好表现,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可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部)审查确认其品行有显著进步,其它方面均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同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以后不再补授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为:
1、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和教学计划的要求逐个审核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列入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按规定期限送交教务处;
2、教务处对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汇总,并将复审结果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全面审议,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确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或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予撤销。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填写日期为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的通过日期。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本实施细则自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滨江学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