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我校于2012年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我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我校现有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授予。今后新增的专业按其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一)组成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

(二)职责

1.审定和修改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制定的学士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我校各本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

3.审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4.依据本工作实施细则审定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审定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6.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方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到会委员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组成

学校在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并设秘书1名;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应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主席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二)职责

1.审查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生名单;

2.反映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问题和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3.做好学校和上级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方式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项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政治条件和学业水平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江苏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类专业学生获得一级合格证书,理工科学生获得二级合格证书。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教育仍不悔改;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因各种原因而不能毕业;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

4.必修课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0分。

第七条 对于在校期间累计仅受一次记过及以下处分(不含警告处分),之后有较好表现,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可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确认其品行有显著进步,其它方面均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生毕业当年因不符合第五条第三款要求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可返校报名参加江苏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成绩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中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九条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出国交流学习,时间达1年或1年以上的学生,如不符合第五条第三款要求,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1.国外高校学习期间选修一门计算机课程并成绩合格;

2.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3.获得国外高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为:

1.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和教学计划的要求逐个审核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列入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按规定期限送交教务处;

2.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汇总,并将复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全面审议,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确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或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填写日期为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的通过日期。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本实施细则自2021级学生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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